10月16日上午,bat365官网登录入口“明法讲坛”第八十一期有幸邀请到山东大学一级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法律思想史专业委员会会长武树臣教授担任主讲嘉宾,为我们开讲“中国法律史研究中材料与方法”。胡兴东教授主持本次讲座。
中国法律史研究中材料与方法(讲座实录)
虽然不能确定法制史在同学们的知识结构中占据着怎样的地位,但是在我们的潜意识里,关于历史人文知识,想必定有它的一席之地。今天我们探讨的主题就是如何描述中国古代法。
首先,中国古代法作为一种知识结构,一种价值的沉淀,对于今日中国的法治建设存在着不可忽视的潜在影响。法史以及历史学的很多价值观、知识结构,对中国这样一个特殊的国度有着特殊的含义。今天社会上很多不可理解的奇怪现象,我们会发现其中大部分都在历史上曾经出现过。其次,历史学的研究和其他部门法的研究有很大的不同。它特别讲究逻辑、证据以及理论的阐述。因此受过历史学培训的人和受过其他类型知识培训的人,包括社会科学人文科学和工科理科等,他们的知识结构、思想方法以及看问题的角度,都有很大差别。经过历史学严格培训的人,就算到了其他不做历史学研究的岗位,他对逻辑的把握能力都可以让他受用终身。
接下来我们讲两个问题,第一个问题是我们研究中国古代法,首先你要了解他的一些特点,第二个问题是我们需要明确研究中国古代法应该注意把握好几种关系。接下来让我们依次展开。
一、中国古代法的特点
1、神权思想的逐渐弱化
神权在中国古代的地位十分特殊。经过公元前16世纪到公元前11世纪,于殷商朝代之后,神权思想在中国被大幅度的边缘化。这段经历对于后来的中华民族,包括今天的中国人,在思想观念上的影响都非常深刻。由于各种原因,神学思想、对神的崇拜还有以神权为核心的一套思想体系和制度,在中国很快被边缘化。我们常常说“殷商迷信鬼神不重人事”,到了西周,它是既信鬼神又注重人事。此后神权动摇的趋势一直在迅速的发展,到了春秋时期,只有少数思想家对于鬼神进行了阐释,比如墨子,著有《明鬼》他认为人死之后会变成一种鬼,类似于有意识的神灵,进而左右着人类社会的发展变化。从而告诫人们约束自己的行为以免遭到报应。除了墨家之外,其他主要的思想家都不讲鬼。在春秋思想大解放的社会环境下,人们抛弃了神权统治、礼的观念对人们的约束,这是中华民族历史上第一次难能可贵的思想解放。
儒家孔孟,不讲鬼神。孔子的学生问孔子有没有鬼,孔子这样回答到:“不知生,焉知死?”。儒家“存而不论”的学术态度便是由孔子确立的。即知识分子对他所不了解的领域,不能轻易下结论。朱熹带着学生上山游玩,看到山顶上有很多鹅卵石,学生就问朱熹,山顶上为什么会有鹅卵石?因为鹅卵石往往是由于地震等自然界强大的力量,将大的石块震碎掉在河流里面,经过数万年的打磨而形成。朱熹说,这一定有它的道理,也许在很久以前这里曾经是海。朱熹也只是进行了猜测。所以君子对六合——东西南北上下之外,熟悉空间之外的事情,君子存而不论,不妄加评议。也就是同孔子“知之为知之,不知为不知,是知也。”的态度一样。法家更不用说,其他主要流派诸如农家、兵家、纵横家、杂家都没有详细去论述鬼神。至于道家所讲的天道,与人格神差别很大,并没有讲有一个彼岸世界,也没有讲“道”不仅是万物的来源,也决定着人类社会的发展等,“道”明显也不是一种鬼神。它虽然看不到,但是却可以研究体味,是一种可以把握利用的规律。荀子所讲的“人定胜天”在现在往往没有被正确理解。现在很多人都将其理解为:人类一定能够胜过自然界,而荀子接下来还有一句话,叫做“天定亦能胜人”。实际上,荀子是从辩证法的角度讲事物的两个方面。对于“人定胜天”的理解关键在于这个“定”字。此处“定”的意思是安定,只有到了唐朝之后“定”才有了必须的含义。具体含义应该理解为:人类社会家和万事兴的安定,胜过自然界的风调雨顺;反过来自然界的风调雨顺又胜过人为的努力。别说把握宇宙,就连了解宇宙我们都做不到,谈何胜过呢?
诸子百家中影响力最大的几家都不讲神权,我国历史中从来没有说过法律来源于某个神的启示,历史上的诸多戒律、禁忌大都源于人们的实践活动。比如说最早最重要的一个行为禁忌--“同姓不婚”便来源于古人对婚姻产生后代这种行为的规律总结。古人发现具有相近血缘关系的人在结婚以后常常会生出怪胎。他们便担忧这个怪胎是不是天神对他们的不满与惩罚,久而久之就产生了“同姓不婚”的禁忌。不过不得不提的是,虽然古代对于婚姻一向都很严肃、慎重,但因为以姓氏作为主要标准,也产生了一些陋习,比如中表婚、姑表婚,亲上加亲等。
我们找不到任何一条法律戒令来源于神的启示,中国很早地就摆脱了神权的统治,这一点既有优势也有问题。我们免除了残酷的宗教战争,鲜有因为信仰不同而进行惨烈的厮杀。欧洲的宗教战争比如说十字军东征,每每都会掀起一片腥风血雨。同时避免了人对彼岸世界的恐惧。曾有学生问孔子,世界上有没有鬼?父母死后,他们是不是变成鬼了?有没有彼岸世界?孔子没有回答。如果以彻底的唯物主义说父母死后没有变成鬼,什么都没有了,那么一些不肖子孙会因为父母不会变成鬼神不会在另一个世界等他,所以没什么好怕的,从而不尽孝道对父母不恭敬。如果说父母死后会变成鬼神,在彼岸世界继续生存。那么又会担心那些孝子贤孙自寻短见,去阴间寻找自己的父母。因此儒家回答这些问题的时候都非常谨慎,没有任何一个儒家知识分子去描述彼岸世界,去描述我们万事万物之派生以及生从何来死往何去。于是我们民族就在不信神的这种思想模式下逐渐成长,整个民族慢慢就变得不会信仰了,所有人都活得很实在。同时思考情绪和思维的能力,经验与过程也逐渐弱化。同在儒家文化圈的日本有一句古话,意思是讲,人生是从灰尘开始,然后又变为灰尘。也是在说没有彼岸世界。在社会大变革期,当一个新的思想要产生时,主张提倡这种思想的思想家们,就会因为没有神的支持而感到很孤独、苍白而无力。新的思想得不到一个带有本体论的思想理论的支撑。你无法说服民众,无法调动民众参加这个伟大的社会革命。康有为、梁启超他们宣传维新的时候,提到“孔子改制考”,和现在我们的很多新儒家一样,从古文献中考察论证,儒家的思想实际上就是宪法,儒家的政治思想实际上是宪政思想主观的一种设计。先塑造古人,然后再利用古人的力量对我们今天的社会生活加以影响。这也在某种程度上说明了,我们中国古代的思想都剥离了神权思想这种彼岸世界、本体论这种理论体系的支撑。于是中华民族成了一个忘却神权的民族。
在如今社会大变革的时候,我们需要法治。不过遗憾的是法家谈法治的时候,没有任何一个法家人物去论述法从哪来?法为什么值得信仰?法为什么值得推行?今天我们实施依法治国,很难从法家的法治那里借鉴到强大的力量。仅仅能够在司法上借鉴有功必赏有罚、刑无等级等少数制度。
2、生产方式对法产生的影响
在历史上我国历来是农耕社会在中原,非农耕社会的游牧社会在周围。游牧社会很多时候都能和农耕社会和平相处,互通有无。不过一但打起仗来,每当游牧社会组织数万人的骑兵部队,一个村子又一个村子地席卷而来,农耕社会几乎无力抵抗。每个村子无法自己修葺长城,自己保护自己。农耕社会是孤立而分散的,并不会通过生产商品和周围人进行交换来形成一个社会,没有形成市民社会的条件。以上世纪七十年代的山西农村为例,村头就有铁匠,每当有人铁具损坏,不久就能重新打造一个新的出来。山西人房子多为两层,上层较高,将谷物都放在上边,再驯养一只猫,以备鼠患。往往在风调雨顺的前提下能积攒下来大量粮食,但他们生产粮食不是为了交易,只是为了自己的使用。所有基本需求都能在村子内部解决。每当洪水爆发,他们就会希望皇帝派着官吏来组织抗洪。当游牧部落进犯,他们就希望皇帝派军队来保护村落。由此可见,农耕社会就是君主王朝制度的社会基础。关于谁当皇帝以及皇帝当得好不好的问题,对于农人而言都不重要,只要能够解决洪水,能够抗拒游牧部落,让人民能够安全就立业就没有问题。在这种基础下,普通百姓不可能参与社会管理,不可能由村民投票选举皇帝。
我国古代农耕社会作为主流的社会形式,之所以能形成安土重迁的传统,主要是由于农业生产的经验积累和传递需要长年累月的积攒。每一块土地都有自己独特的客观条件,对于何年何月何日种何种作物,经过多长时间收获作物,如果没有长期的实践总结,根本无法进行稳定的生产。所以它是一个安定的社会,一个生产单位,一个家族,世世代代在一片土地上生存下来。
家庭除了人类物质生活资料的生产之外,它还要完成人类自身再生产的任务。于是婚姻家庭关系就在这样一个“生于斯,长于斯”的超稳定环境之下,这种由血缘姻亲纽带所组成的家族制度就变得很发达。日语中兄弟姐妹是一个词,叔叔大伯舅舅姨父等也都是一个词。相比较而言,中国历史上的亲属制度是非常完善的。这也是中国政治最早的起源,长子大宗是最正宗的,妹妹出嫁,兄弟娶妻,就像一棵树一样,一边分叉又一边向上茁壮成长,最终变得根繁叶茂的大树。
我们关于生死葬丧的很多礼仪都已经失传。有一句话叫做:“礼失而求诸野”。山西农村上世纪七十年代还保有着亲人去世一路哭一路见人下跪的告丧习俗。唐律疏议规定,在朝廷当官的人,如果得知家里老人去世的消息,“闻丧气需哭泣”,这位官员必须哭出来,并且对于怎么哭也有规定,“有声有泪,谓之哭。有声无泪,谓之嚎。无声有泪,谓之泣”,必须要哭得有声有泪才符合规定。古代社会父系家族的身份制度和伦理情感十分发达,以致古人全力避免产生各种违礼的行为得罪上天从而遭到报应产生灾害。
所以中国古代的思想根源和思想最基本的特征,无不与农耕生产方式农耕思想意识相联系。这种农耕思想意识直到现在对我们还有影响,甚至影响我们的政治决策,济南有一个由德国人设计的中国最古老的火车站。济南市曾有领导认为这个火车站带有殖民地的色彩,必须要进行重建,完全忽视了该火车站作为历史遗物的价值。这也体现了看问题不客观格局狭小坐井观天的农人思维。对世界的发展毫不在意只关心眼皮底下的一亩三分地,天下就在这,我们就是天下,不仅仅是思维模式,从生产方式谈到家庭秩序,财政秩序,婚姻家庭秩序我们都可以找到农耕思想的影子。
3、古代法的来源
中国古代法有两个来源,有两个最重要的组成部分。
“礼”是经过长期的社会实践形成的,以氏族部落为生活空间形成了这样一种风俗习惯,而风俗习惯慢慢变成一种行为方式,又从行为方式上升为思想观念。如果我们用西方法学的理论来看,我们无法讲明中国的情况。法最早的起源是战争,经过战争产生俘虏,在其归属问题上产生纠纷的时候,便由法官来进行裁判。裁判的证据就是弓和箭,查看俘虏的身上有没有弓箭的痕迹,是否将弓挂在脖子上作为所有权的声明。如果说“礼”是一种源于血缘历史以风俗习惯为表现形式的行为规范的话。那么“法”则是某一个空间产生了一个具有相对权威的社会机构,并通过该机构解决纠纷的行为。
“法”带有一定程度上的宗教色彩,比如体现司法公正的独角兽--豸,这表示司法与神权审判是有关系的。就算是今天很多少数民族的习惯中,还留有神判的痕迹。“法”一开始就是神判,之后在历史中这种色彩就逐渐淡化了。如果站在天安门城楼之上,其左手方向的就是由古代宗庙改建而来的中山公园。而宗庙政是一种历史上祖先神的观念。其右手方向就是社稷坛,即祭祀土地粮食神明的祭坛。这两种神,一种是血缘的祖先神,一种是超血缘的社稷神。中国古代以此两种神为标志形成了两种行为规范,分别是血缘身份的行为规范和社会权威机构派生出来的制定法规范。制定法有很多问题,它不可能包揽无遗,也不会自行适应社会改变增加。我国古代最早从秦朝起就有一个制度,叫做比附援引。这项制度的前提就是制定法,为了解决制定法的诸多问题而诞生。比附就是在没有法律规定的时候,就比照最相类似的一个法律条文进行裁决。举一个简单的例子,制定法规定,将他人牙齿打掉两颗,罚款一千,但是今天发生了一个案子,把他人鼻梁骨打断,但是法律里却没有规定,那么就比照把牙齿打掉来罚款一千,于是就产生了这样一个判例,然后再很快地把这个判例成文法化。用简单的文字将其描述下来,在更广阔的空间中快速传播,来实现法在空间上的统一性。这是为什么在中国判例法留不住的原因,在中央集权的管理体制中,他希望用最快的速度把裁判信息传达给各个郡县。援引则是指自己创制判例,如果将他人耳朵割下,可是法律既没有规定割耳朵的惩罚,类似的打断鼻梁打掉牙齿等规定也都没有。那么古人就会根据实际情况创制判例,下次再产生类似问题则使用参照这个判例进行处罚。
4、政体和法体
政体是政权组织形式,法体实际上是指法的宏观样式,比如制定法、判例法,还有判例与制定混合的混合法。
在西周春秋时代,我们是世袭贵族政体。法官的子嗣依然是法官,于是法官就沿用父兄过去的做法进行裁判。这就叫“议事以制,不为刑辟。”根据《左传》的记载昭公六年叔向反对子产铸刑书,叔向认为,“昔先王议事以制,不为刑辟。”遇到事情,选择一个古老的先例进行比对。这既像判例法,也与先例法相似。我们现今在研究上面临着怎么用西方理论跟中国古代历史对接的问题。
再来说制定法,制定法显然是来自于君主集权政体的需要,因为对于中国这样一个泱泱大国只有采用制定法才能管理妥当。《史记》中秦始皇本纪里讲到,“皆有法式”,其中“法”指的就是制定法。我们古代制定法的特点是,法律中一大部分法是朝廷用来管官吏的,还有一大部分法律是官吏用来治理地方的。这两个部分都是制定法,不能忽略地方官员通过制定地方性法规来管理所辖百姓的作用。
因此中国法律儒家化,其逻辑上的问题在于儒家所主张的礼仪,并没有都变成法律。关于地方法规中各项治理民众的具体条例比如抗洪赈灾等具体规定并没有儒家化。具体而言只有刑法才是真正地儒家化了。很多过去的风俗习惯到了唐律疏议的时候就变成了法条。礼与法交融的地方有一部分是刑法,还有一部分是国家礼仪,比如国家出战需要祭祀,征战回北京城需要从宣武门进,再到社稷坛献福,这些国家礼仪体现了风俗习惯和国家制定法的交叉。所以综上所述中国法律并没有全部儒家化。
5、中国法律的近代化
中国法律的近代化并不是一种自然生成的过程,它是在特殊的历史条件下,带有速成性特点的近代化。清末修律和戊戌变法新政一样都带有出于某种目标,然后从最高层从总体上加以设计,就像我们今天的法治建设也依然是自上而下,而非自然生成的,并没有自然而然地形成国有企业和民间企业平等交易的规范,而是由政府直接进行规定。这个过程到从1904年设立了修订法律馆到1912年这段时间,清末修律是我们中国古代法的终结与中国法律近代化的一个开端。自此以后,中华法系的传统还不绝如缕保留了一段时间,直到1995年日本刑法取消了故意杀人罪中杀害父母的加重条款,以及1997年中国修改《刑法》取消了类推,这两个事件正式宣布中华法系划下了句号。
中国传统的比附援引制度是一种有理论依据具有实践基础的制度。1985年有个制造和贩卖有毒酒的案件由成都中级法院判决由四川省高级法院报最高法院核准,就适用了类推原则。被告使用工业酒精和敌敌畏勾兑酱香型白酒,导致四人死亡,二十余人失去视力。如果按照我国1979年《刑法》中关于制造假药的规定,判处三到七年有期徒刑,显然有失公平。最高法院通过类推创设罪名进行批复,给加了一个罪名:“以制造和贩卖有毒酒的危险方法致人伤亡罪”。我国古代的比附援引制度,古人也许更多的是站在保护无辜受害者权益的角度出发,再观现在,可能在很多学者眼中更多地看到了被告的悲惨可怜从而对被告人这一方的考虑过于温柔,存在法律这一碗水没有端平的嫌疑。再比如我国酒驾醉驾入刑,经过无数繁琐的程序耗费巨大,如果仍然保留类推制度的话,经最高法院研究讨论,再报审委会通过,马上就可以执行。
中国古代法律传统本身还是存在着一部分优点的。不过遗憾的是在近代我国法律研究找不到自我,几乎没有留下历史传统的痕迹。应该说我们中国法学是西化最早最彻底的一个学科。法学中的理论术语、思维方法、语言通通西化。我国法律的近代化也可以说是我国法律的大陆法系化。并不是讲中国模仿大陆法系拟制的现代化法律体系存在重大问题,而是需要思考在中国这样一个历史悠久国情复杂的国家中完全剥离传统是不是一个最优的选择。以“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这一点来看,在肯定其法治观念人权保障的同时,我们也可以思考《刑法》如此规定是否显得太为机械。好比《民法》并不会因为没有法律明文规定或者法律规定不详细不贴切而拒绝审理。
所以我国法律现代化就算到了今天,法律的现代化和我们本土的社会情况、本土统观念怎么有机的结合起来,仍然是我们值得探讨的一个问题。
二、我们在研究中国古代法体系的时候,需要注意的关系
1、法律总体价值观和法律总体样式之间的关系。
我们在很长时间里比较重视法律的内容、实质以及社会功能还有法律的变化沿革,相对轻视法律的表现形式和适用过程。我们历史上能够称得上纯粹的判例法和判例制度的两个时代,是元朝与民国1912年到1927年。1928年国民法典颁布前这十几年,大理院判例法产生了判例2900多件,解释例2200多件。这两个确切的判例法时代,为我们中国古代法律史增色不少。除开这两个时代外,其他各个时代判例法制度也有不同程度的存在,都值得我们研究。在法律样式反映适用深层次的领域,我们研究得还不够,往往仅满足于表面的论述。
上世纪70年代以来,我们法史研究发生重大变化。因为我们在1975年发掘出了云梦秦简,并且之后秦汉的简牍文献陆续出土,让我们获得了丰富的史料。其次我们有一些学者到各个图书馆,包括国外日本的和欧洲、美国的图书馆去发掘。凡是史料,就把它影印下来然后出版。这些新条件的出现,对我们法律史的研究,起了非常大的推动作用。很多富有精力、才华对法制史感兴趣的年轻的学者,利用这些资源,攻克了一个又一个课题,使整个法史研究整体地向前推进。
曾经日本的东洋法史学者很看不起我们大陆的法史学者,因为我们研究都是类似于:暴露了或者是揭露了阶级压迫的本质等问题,研究得太过简单,并且鲜有深入研究一个。不过东洋法史学者研究也存在需要我们引以为戒的不合理之处。日本学者研究某一个问题,会把他所有的发表过的数据都收集起来,最后列出一个详尽的附录。曾有这样一篇文章,讲明治维新前十年,明治维新后十年,某个山村有一个小学校,有多少教师?张三什么时候来的?教什么课?李四什么时候来的?什么时候走的?种种研究非常细致。还有一个学者,得到了一个资本家的支持,就把日本某一个地区分村分区全部走遍。最后的结论是张画了很多格子的地图,专门用来区分某一个日文词语在这片地域不同的读音。并且这个学者对于这项研究成果十分的自豪,因为除了他以外没有人研究过这个问题同时他也非常谦虚,表示自己只是做了一项微不足道的研究,除了这个问题以外其他的他也并不擅长。又比如日本有一篇研究文章,讲镰仓民间小说关于猫的描写,将镰仓历史上所有小说中关于猫的描写都进行了详尽的归纳。这种过于细致的研究存在多少价值,需要商榷,我们应该避免。不过仅仅就这些学者把研究史料完全详尽研究的精神是需要支持的。最近二十年来,我们学界重视了法律形式的研究,对于详细的地方法规进行了认真精细的研究。
2、重视理论和史料发掘的关系。
同学们如果真是立志于从事法史研究,必须要注意这个问题。有了新的史料,才会有新的发现,才会有新的理论。但是也要注意,如果没有一个理论框架做指导,这种微观史料的研究,实际上是没有典型性的。应该避免没有掌握史料,宽泛的空泛的去谈什么理论,或者是只掌握星星点点的史料,就妄下结论。我们出土发掘的文物具有或然性,比如在某个地方发掘了一个墓葬,男人旁边有几个盆几个卦,又有一个墓葬,里面是个女人并且没有卦这就说明了什么问题;或者是一个墓中葬有两个人,一个男的一个女的,看着尸体摆放的方位,就去断定他们是婚姻关系亲属关系又或者主仆关系;又或者一个墓葬里边有几十个人被砍头了,就说这是屠杀奴隶,奴隶明明和牛羊一样是奴隶主的宝贵财富,完全没有屠杀的必要,如果说这是个祭祀活动还有一定可能。出土文物的或然性让我们不能仅仅依据几个孤例就断定某个时代在什么地区就有怎样的特征。所以理论和史料要相结合。
3、继承和创新的关系。
我们需要继承我们的研究,我们的研究都是站在前人肩膀上来发现新东西。同时也要敢于怀疑,只有合理怀疑才能够推动学术的发展。很多学说本身就存在问题,需要后人的矫正推进,比如关于《尚书吕刑》“若古有训,蚩尤惟始作乱,延及于平民,罔不寇贼,鸱义,奸宄,夺攘,矫虔。苗民弗用灵,制以刑,惟作五虐之刑曰法。杀戮无辜,爰始淫为劓、刵、椓、黥。越兹丽刑并制,罔差有辞。民兴胥渐,泯泯棼棼,罔中于信,以覆诅盟。虐威庶戮,方告无辜于上。上帝监民,罔有馨香德,刑发闻惟腥。皇帝哀矜庶戮之不辜,报虐以威,遏绝苗民,无世在下。乃命重、黎,绝地天通,罔有降格。群后之逮在下,明明棐常,鳏寡无盖。”我国的汉代学者就认为古书写错了,应该是刖。但实质上《易经》里就有记载,“何校灭耳”,“校”是秋季使用的农具。荷的意思是扛着,具体指的是一种将脖子固定然后把耳朵割掉的刑罚。《左传》也记载了一种把耳朵用箭穿透,一种和打仗赏罚有关的刑罚,如果不读《易经》,不读《左传》,就不会知道“刵刑”的存在。
4、需要注意法史名词术语的界定问题。
我们应该集中组织力量,对中国古代法史名词术语进行专项鉴定。以秦始皇为例,现在普遍认为他独断专制,是典型的人治。中文中“人治”的概念来源于梁启超先生,与孔孟的观点并不一样。将人治总结为贤人政治并没有什么问题,在儒家心目中,无论是法律、礼教都没有超过一个最高的概念---圣贤。对于究竟是“人”更权威还是“法”更权威,今天中国老百姓心目中都有一个不同的标准。所以仅仅谈论“法”大还是“人”大,都没有说到问题的本质。中国古代所讲的人治不是我们大众化所理解的拍脑袋决策,是否民主的问题。这种大众理解的人治关系是从西方舶来的概念。来源于亚里士多德所讲的法治优于一人之治,还来源于孟德斯鸠所讲的,为所欲为,不受任何约束的暴君之治。那么我们用人治来看我们中国历史并不妥当,汉代有一个海昏侯,唐代有一个唐敬宗,这两人为所欲为不遵规矩,结果不出数月,便被罢免。像这种为所欲为的暴君之治,它不是一种制度,而是带有偶然性产生的一种现象,总体而言在中国,“皇帝”是一个受到各种约束的制度。对于中国古代可能用“人政”比较合适。正如孔子所说:“其身正,不令则行,其身不正,虽令不行”。人政也就是为政在人,“其人存,则其政举,其人亡,则其政息”的人政思想,可能比较贴切。
现在我们的名词术语面临着一个如何本体化并且剥离西方影响的问题,又比如专制这个词,在中国传统语言里专制指官员不向上级请示汇报,自己专断决定。和西方文化中的专制并不一样。所以这个名词术语在使用的时候需要谨慎,另外我们中国法史研究不能孤立于世界,我们不拒绝世界历史领域上优秀的文化成果,法律文化成果。我们也不会重演我们古代的历史上所犯的错误,只有指出哪些是负面的,哪些是优秀的,这些负面的事物如何产生?这些优秀的事物,对我们今天又能如何借鉴?只要这样,我们就能把中外古今法律文化成果和我们当今的社会实践就结合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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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整理:鲁国宏 张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