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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法讲坛第八十三期


发表于: 2018-12-21 08:30:38 点击:

10月21日,bat365官网登录入口“明法讲坛”第八十三期有幸邀请到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博士生导师、法学所所长、国际法所代所长陈甦教授担任主讲嘉宾,在bat365官网登录入口呈贡校区法学楼国际报告厅开讲“40年间经济体制改革与经济法治建设的互动”。院长高巍教授主持本场讲座。

讲座实录

今年是改革开放40周年,所以学术界出现了很多回忆性文章和评价性文章,在回忆和总结改革开放这四十年成就的基础上,展望性的文章也就跟着多了起来。大家都在思考四十年来我国是如何一路走过来的?不同的专业、不同的领域大家思考的也都不一样,具体思考的对象也不一样,但是基本的出发点是一样的。对我们国家改革开放的回顾和思考是非常重要的,这可以使我们能更清晰地了解过去,深入思考我们的法律建设是如何发展的,相关的法学研究是如何进行的。在回顾和思考的过程中又会发现新的问题、获得新的收获。比如获得的经验多了,将来就能少走弯路;从经验之中总结出教训,就能发现法治规律、法学规律。这对将来的法学研究、法律学习,以及对国家法治建设提出好的建议,都是非常有帮助的。

另外,规律性的认识能够坚定我们的信心,虽然我国目前的经济法治建设存在一些不尽人意的地方,很多人对法治现状存在一定的看法,但有一个不能否认的事实就是:我国改革开放40年来的经济法治建设确实取得了举世无双、无与伦比的成就。中国法治从当初的“一穷二白”发展到如今法治体系基本建成,法学制度建设、法学理论建设在世界范围内都能实现平等对话,这样一个成就是离不开许多研究人员共同努力钻研的。总的来说,回顾与思考改革开放40年来的经济体制改革与经济法治建设意义重大。这40年按照经济体制划分可以分为以下五个阶段:一、改革开放初期的计划经济体制;二、社会主义有计划商品经济体制;三、初创时期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四、入世之后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五、新时代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每一个部分也将从四个角度分析,分别是体制背景、立法表现、法治特点和法学特点。

第一阶段:改革开放初期的计划经济体制

一、体制背景

第一阶段的体制背景简单来说有四个方面:第一,自1978年起,我们国家开始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目前看来大家都认为这是理所应当的,但在当时地方上还在进行阶级斗争,这根弦时刻绷得很紧,突然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在当时算是一个根本性的变化;第二,1982年,国家提出了“以计划经济为主,市场调节为辅”的发展方式,市场因素开始进入到经济体制当中;第三,中国的经济自“文革”之后陷入崩溃,国家需要大力发展经济,发展经济的首要任务就是提高生产力,生产力提高意味着利润的提高,导致当时忽略了对经济体制的改革,因而在改革开放初期经济发展奉行的理念仍然是立足于不打破原有计划经济体制前提下搞活国家经济;第四,在改革开放初期,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公社仍是我国基本经济组织结构。虽然当时也存在公司,但当时的公司仅仅指的是那些不能叫做工厂的经营单位。

二、立法表现

第一阶段的立法表现分为六个方面:第一,农村联产承包责任制,很多人觉得这是一个经济结构上的变化,其实对法律来讲是存在微观变化的。在文革时期,生产劳动是依照计划来进行的,计划不需要法律,上级机关制定了计划之后,层层执行就完毕了。但是联产承包责任制突破了计划的体制,开始重视公民权利,使民法重归社会,这是一个革命性的变化;第二,国营企业改革成为了企业法制的生长点,国营企业的发展促进了企业立法的完善;第三,是经济特区与外企立法成为开放的法治表现,经济特区的设立和引进外企投资也使得这部分的立法一步步走向完善;第四,《经济合同法》是终结计划控制机制的制度的一个先导;第五,环境资源立法成为最早的法律体系化建设。这跟我们一般人印象中的不太一样,我们都以为中国的经济发展是“先发展、先污染、后治理”,但是在法律层面上不是这样的,环境资源法律的体系化是走在经济发展前面的。第六,知识产权法开始形成并迅速发展。在计划经济的时代,人们对于民事权利不太重视,到了经济体制改革开放的时候,民事权利才渐渐成为公民的内在需求。

三、法治特点

第一阶段的法治有四个特点:第一,法律开始逐渐进入经济生活;第二,权利开始成为经济交易的观念介质;第三,农村生产体制改革、国营企业发展、经济特区发展与引进外资企业,这三条政策主线构成三条立法路径;第四,良性违法成为改革的一大特色。良性违法指的是某些违法行为给国家和社会带来了巨大进步,良性违法可以作为一种一般性的经验,甚至是一种规则或理念,对完善立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四、法学特点

第一阶段的法学研究也有五个特点:第一,由于开始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经济法学研究逐渐兴起;第二,法学研究选题主要是基本概念和法条释义;第三,法学研究的知识来源主要的传统政治经济学以及苏联拉普捷夫经济法理论;第四,法学界开启了民法与经济法的论战;第五,法学研究的学术规范尚欠缺。

第二阶段:社会主义有计划商品经济体制

一、体制背景

第二阶段的体制背景有五个方面:第一,区分指令性计划和指导性计划,前者必须执行,后者可以参照执行;第二,1984年提出的,以公有制为基础的有计划商品经济;第三,1987年提出的,计划与市场内在统一的商品经济体制;第四,1989年提出的,计划经济与市场调节相结合的商品经济体制;第五,计划经济体制和商品经济体制处于体制竞争状态。

改革开放的第一阶段与第二阶段,其实是计划经济体制与商品经济体制争夺社会空间的阶段,表面上看第一阶段和第二阶段都是计划经济体,但实际上随着改革的深入,商品经济因素越来越多,越来越占主导地位。

二、立法表现

第二阶段的立法表现分为七个方面:第一,1986年制定了商品经济的基本法律——《民法通则》,它在我们国家法制史上是非常重要的一个法律。虽然现在看来比较粗糙,但是它对商品经济的一些基本的法律关系、法律制度都做出了规定,另外还有一些创新;第二,1984年年底废除了人民公社;第三,按照企业所有制性质进行分类并分别立法,例如《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条例》、《农村集体经济企业条例》、《城镇集体经济企业条例》以及《私营企业条例》等等。这些都是按照所有制来划分的;第四,从法律上开始承认私营企业;第五,进行合同法的体系性建构。因为最初的《经济合同法》非常简陋,连要约承诺制度都未加规定。改革开放需要引进外资,需要发展科技,因而后来颁布了《涉外经济合同法》和《技术合同法》;第六,进一步丰富外资企业的法律形式;第七,对自然资源法的体系性建设,例如《草原法》、《渔业法》、《矿产资源法》和《野生动物保护法》等等。

三、法治特点

第二个阶段的法治有三个特点:第一,计划经济体制与商品经济体制共存。遵循《经济合同法》规定的同时也要遵守国家计划,因而当时的法律与现在的商品经济法律相比并不纯粹;第二,企业和政府存在“双重所有权”关系,解决公有制下法人财产权的问题就要分析政府和企业法人之间的关系;第三,部门立法开始出现,部门立法有利有弊,它既具有立法经验,又存在立法权限。

四、法学特点

第二个阶段的法学有三个特点:第一,法学界民法、经济法论战持续进行。这表明了我国的法学学术研究是跟随者体制改革脚步进行的;第二,法律知识体系来源开始拓展,但是没有进行有机地运用。从国外引用借鉴来的一些法学理念和制度虽然能对法学研究思想产生积极的作用,但无法与我国法治建设现状深入结合,从而无法产生真正的推动作用;第三,法学研究的全国性统一讨论。在当时的法学研究环境下,就某个问题进行全国性的讨论研究是一种很常见的现象。

第三阶段:初创时期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一、体制背景

第三阶段的体制背景有四个方面:第一,1992年确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第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物权化;第三,国营企业公司化改造为国有企业;第四,经济领域出现公司热。经济领域开始出现公司的时候,涌现出大量的无经营场所、无注册资金、无管理人员的“三无公司”,造成社会乱象。

二、立法表现

第三阶段的立法表现分为七个方面:第一,《宪法修正案》规定“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现了宪法的回应性,第二,以《公司法》为代表的现代企业制度得以系统确立,出现了《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法律。第三,物权制度开始体系化建构,农村土地承包要经营权和物权化制度,城市要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土地出让转让制度;第四,统一的市场要求统一的《合同法》;第五,商事立法迅速体系化。这是一个法律体系的建构问题,有了市场经济体制之后,许多法律也应运而生。比如1992年开始实行市场经济体制,1993年就颁布了《公司法》,1995年颁布了《担保法》、《保险法》和《票据法》,1998年颁布了《证券法》,到2001年就颁布了《信托法》,社会也因此而发生改变。第六,维护市场秩序的法律成为重点;第七,加强市场经济体制下对外开放的法律保障。

三、法治特点

第三阶段的法治有三个特点:第一,经济主体是以责任形式和投资者权利、投资者关系来进行立法的;第二,加强市场秩序的立法增多,比如《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第三,法学理论研究开始对法治建设产生很大的影响。这主要有四个途径:法律研究者直接参与立法、立法部门向法律研究者征求意见、国家立法部门向下级有关部门征求意见、法律研究者提出立法建议。

四、法学特点

第三阶段的法学有四个特点:第一,存在法学研究成果循环论证的现象。在信息社会时代,法学研究成果会被不断地循环引用,而且频率正在渐渐变快;第二,法学研究的地域性差异减弱。进行法学研究的地点不在北京,是否就不能稳定有效地产出研究成果?其实北京只是在某一个层面上有它的影响力,中国地域辽阔,法律体系框架还并不完善,在任何地点都有研究法学、发挥才能的机会;第三,经济法学科陷入危机。我国从实行计划经济体制转变为实现市场经济体制后,经济法学科出现了分裂的现象,比如《合同法》纳入了民法范围、《公司法》和《企业法》纳入了商法范围,经济法学科受体制变化影响很大,直到后来对其进行更深入的研究,才又开始拓展经济法的领域;第四,引进先进性的研究范式。由于我国开始实行市场经济体制,大量引进国外经济制度,从而形成了一种思维习惯,认为市场经济发的国家其经济制度就是先进的,而事实上这并不是一定的,每个国家有其自身特有的经济发展模式,不能一概而论。

第四阶段:加入WTO之后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一、体制背景

第四阶段的体制背景有三个方面:第一,在全球化趋势下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不仅仅是事务的全球化、信息交流的全球化、资金的全球化,更重要的是规则的全球化。运用同一个规则来主导世界经济,尤其是世界贸易。全球化是一个政治政策的概念,从各个角度主张全球化、主张与国际接轨;第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成为改革目标;第三,建设和谐社会改变经济体制改革单一性。强调要进一步完善“和谐社会建设”,很多申请项目的选题都是在和谐社会背景下。一方面体现了法律应当跟从政策、大众风格的变化而变化,另一方面法律不能仅仅进行简单的阐述,而是要以现实为背景,要了解现实发展的趋势,要根据国家政策的需求来进一步完善。

二、立法表现

第四阶段的立法表现分为五个方面:第一,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念完善市场经济法律体系。在这个理念的主导下,从顶层设计开始构建一个法律体系;第二,加入世贸组织之后加强了相关法律体系的调整;第三,健全适应市场经济运行需要的企业法体系。比如《公司法》做了一个很大的修改,把管制的因素取消了很多,取而代之的是自治的因素,包括《合伙企业法》在内的众多法律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在立法的过程中,我们走得有些太快,有一些立法太偏重内容上的规范,但实际的用处却不够明显。有些内容和现实之间存在矛盾,甚至有些概念都是匆忙引进来的,比如“特殊的普通合伙”,这个词本身就存在矛盾;第四,知识产权法治作用态势转换。原来是消极的保护,后来转为积极地利用,国家也制定了知识产权发展战略;第五,社会法建设得到前所未有的加强。在2007年,国家制定了大量的社会法,比如《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等,这可以说是社会法的一种建设,另外对集体的建设也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法治表现。

三、法治特点

第四阶段的法治有四个特点:第一,经济法治建设基本体系结构形成;第二,经济法治建设注重立法民主化。立法民主化是一个重要的课题,国家也特别重视。同时立法民主化应该与科学化相结合,并就大多数问题征求各方意见;第三,经济法治建设注重国际接轨;第四,意识形态向立法过程回归。意识形态的转变是一个循环,在发展市场经济初期,我们向国外大量引进技术、资金和制度,当时很少考虑意识形态上的问题,在我国入世之后,这种做法就更加盛行了,但是后来在制定《物权法》的时候,意识形态就开始有了泛滥之势。

四、法学特点

第四阶段的法学有四个特点:第一,法学学科体系建设大发展。在2001年法学会就开始大分裂,在经济方面的反馈就是从原来的民法经济法学研究会分成了民法学研究会、经济法学研究会和商法学研究会。后来,商法学研究会更分成了证券法研究会、银行法研究会等。国家的法学体系结构越来越细化,这样就需要进行更多的专门研究。第二,法学对制度的影响机制顺畅;第三,外源性知识引进达到峰值,以至于一些先办的刊物论文中的外延性知识不能与国内知识体系形成一个有机地统一体;第四,研究范式中包含了新式八股,法学研究的文章格式化严重。先是列出问题,再分析国内外做法的差异,最后列出解决措施,几乎是千篇一律。

第五阶段:新时代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一、体制背景

第五阶段的体制背景有三个方面:第一,在市场与政府的关系上,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以前市场在资源配置是起主要作用、基础性作用、重要作用,而现在起到的是决定性作用,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方面,就像李克强总理经常说的“公权力法无明文规定的,不得行之,私权利法不禁止便自由”。其实就是像画个圈,以前圈里是市场,圈外是政府,现在圈里是政府,圈外是市场,理论上制度政策是这样规定的,但是实际上现在的发展好像并不是这样。随着向服务型政府转变的步伐加快,政府的权力似乎越来越大,管的越来越多。政府职能和定位目前还处于改革中,还有待更深入的观察和研究;第二,在改革与法治的关系上,必须更好发挥法治的引领和规范作用。过去我们通过良性违法、良性违宪来渐渐完善法治体系,现在强调的是发挥好法治的引领和规范作用;第三,党的十八大以来,党和国家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这对法治建设有着重大的影响,无论是在理念上、目标上、体积上、科学性和技术性上,还是机制性上,都有了很大的改观。

二、立法表现

第五阶段的立法表现分为四个方面:第一,进行基础性整合,理论化建设,典型表现就是制定《民法总则》,这是一个很大的变化;第二,制定电子商务法,在这个领域中国是与世界上其他国家并驾齐驱的;第三,公司资本制度重大修改,主要就是公司资本制由实缴制改成认缴制;第四,依法规范自贸区改革试点立法表现。与传统意义上的自贸区主要解决税收问题不同,我们国家的自贸区是解决政府和市场的关系问题,所以我们在分析研究自贸区的时候,要以一个更广泛的视野来看待。

三、法治特点

第五阶段的法治有五个特点:第一,确立科学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基本导向;第二,构建现代产权制度成为理念重点。现在中国经济发展问题存在结构性原因,既有外部原因,也有自身理念建构不完善的原因。包括存在现有的法律实施不到位的问题,为什么改革开放到如今已经四十年了,人民群众对产权保护力度的信任仍然处于不安的状态?这就说明我们国家的产权制度建设是存在问题的;第三,注重集成性的体系化建设,比如进行《民法典》的编纂;第四,在一些领域走到世界法律前沿,比如《电子商务法》;第五,以法规范改革与以法引领改革未能同步达到。在2012年以前,基本上是体制在前、法律在后跟随型的一种制度建设方式,而如今我们的法律研究要具备先进性和前瞻性,要超越体制,这样才能真正起到引领的作用。

四、法学特点

第五阶段的法学有七个特点:第一,紧跟创新领域的发展。在新的科技领域,比如人工智能、医学、大数据等,这些新的领域一出现,法学相关研究就会跟着出现;第二,以实证评估法律的实效性。这方面的研究目前已经得到重视;第三,综合研究得到大力提倡。有些时候我们需要解决的问题是一种类型的问题,只是我们的学科和立法把它们分成的不同的方面和不同的层面,其实问题的解决需要综合性,但综合性解决也是不太容易的。首先需要具备熟悉很多部门法知识的能力,其次需要克服跨界研究的心理障碍;第四,进行大数据利用的选题迅速增多。大数据主要来源于最高院的司法文书,但目前很多大数据的研究以及其他的实证研究存在一些问题,比如研究内容实质性不成熟、得出研究结论较为困难等;第五,法律解释论研究兴起。法学研究一定是有个对策性的结论,当然也隐含了完全转换理念的可能,法律、法学总是在寻求一种改变,要么改变人们的观念,要么改变社会的一些制度;第六,实现由寻找先进性到寻找适当性的转变。我们还是要注重向国外学习,并不是学习其最先进的法律理念,而是要寻找最适合我们国家的一些法律理念;第七,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体系是个时代性的任务,并不是不借鉴任何国外的法学体系,而是要超越从国外引进的先进法学体系,并且体现中国的法学体系创新。

总结

中国要发展,要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要具备保护中国特色法治体系的心态,还要勇于借鉴那些对人类历史发展有益的文化成果,这样我们国家的制度建设以及学术建设才能做得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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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整理:李晨迪 徐嵩钦

摄影:徐同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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