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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慧星老师到bat365官网登录入口开讲

发表于: 2018-06-29 20:27:47 点击:

6月27日(星期三)下午,云大bat365官网登录入口明法讲坛第七十一期荣幸地邀请到我国著名民法学家、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所研究员梁慧星老师,为bat365官网登录入口师生做题为“民法立法若干理论问题”的讲座。此次讲座由云大bat365官网登录入口黄积虹教授主持。活动现场气氛热烈,座无虚席。

讲座伊始,梁慧星老师指出,我国的民法典编纂工作从建国初期就已经开始探索,到现在已经快七十年的时间了,这从一个侧面充分说明一部成功的民法典对国家具有极其重大的意义,而国家与人民也一直在期待一部成功的民法典。党的十八界四中全会决定编纂民法典,由此正式揭开了民法典编纂的序幕。目前,我们已经按照党中央“两步走”的安排,完成了第一步,也就是成功编纂了《民法总则》,现在正在朝着完成第二步的目标努力前行。大家都很关心民法典编纂工作,也很关心民法典编纂过程中的争议问题。目前最大的争议就是是否应该在民法典中设立人格权编。客观地来说这不仅仅是一个学术问题,也是一个政治问题。是否在民法典中设置人格权编,决定权在党中央,我们要坚决服从党中央关于民法典编纂的各项决议。随后梁慧星老师带领在场师生们一起回顾了党中央关于民法典编纂的各项决议。梁慧星老师指出,同学们也可以把这个争议作为一个学术问题来对待。学界对这个问题争议很大,一些学者支持设置人格权编,而梁慧星老师自己则反对设置人格权编。梁慧星老师建议大家通过对持不同立场的学者的观点进行学习和分析,彻底搞清楚人格权到底是怎么回事,梁慧星老师认为这也是非常有价值的。

接下来,梁慧星老师从“什么是人格权?”“人格权的特殊性”和“我国现行法律对人格权的保护”三个方面进行了详细讲述。


一、什么是人格权?

梁慧星老师指出,根据已故著名民法学家谢怀栻教授的研究,人身权概念来源于苏联民法的人身非财产权概念,在人格权还未受到重视,特别是一般人格权还未确立时,非财产权也只限于亲权、夫权、继承权等,后来才将人格权列入非财产权或人身权之中。可见,中国民法的人身权概念来源于苏联的人身非财产权概念。而英美法系为什么不需要人格权编?是因为他们是按照加害行为来对侵权行为进行分类,英国的最早期的侵权行为来自于国王的令状,比如殴打、侮辱、诽谤、侵扰等。美国法中同样也没有侵权行为的概念,而是通过侵权法上关于隐私权、商品化权等制度来实现对人格权的保护。而大陆法是一个概念体系,我们的学习就是学习概念体系,叫教义学。也就是学习一套概念体系。英美法没有概念体系,他们就是学判例。英美法的法学教育是训练学生的分析方法,就是利用先前判例,而我们是利用概念,非记忆概念不可。英美法上也有概念,就是侵权。在大陆法系国家,早期法院审理侵权案件首先要确定原告受侵害的是否是法律上的权利,如果受侵害的不是权利就予以驳回。早期法院没保护,后来才发明了“法益侵害”、“纯粹经济损失”等概念。大陆法系国家为什么要承认人格权呢?就是要创设一个权利,使人对自身的权利能够得到保护,所谓人格权法实质上就是人格权保护法。


二、人格权的特殊性。 

梁慧星老师认为,人格权的第一个特性是“防御性”。一般的民事权利,首先法律要进行规定权利,其次当事人要取得权利,最后要通过行使权利获得利益,所以一般的民事权利都有行使的问题。但是人格权没有行使的问题,人格权是一种防御性权利,只要别人不加害,就享受利益。人格权的第二个特性是“先在性”。人格权的法律规定与其享有无关,西班牙的法律至今没有人格权,但这显然并不会影响西班牙人的人格保护,法律规定的作用只是将人格权进行分类,我国是以侵害的对象进行分类。再如德国著名法学家萨维尼认为人格权不应该列入法律,因为人格权使与生俱来无需列入法律的,是自然法上的权利,不应该实证化(即不应由立法规定)。而将人对自身的权利列入法律是矛盾的,但若不列入民法典,如何适用侵权行为?所以将人格权列入法律是为了保护人格权,但这并不能够证明人格权是由法律创设的。第三是人格权的不可定义性。人格权相比其他民事权利面言具有特殊性,除前面谈到的防御性、先在性之外,还有人格权的不可定义性。王泽鉴先生所著《人格权法》在讲人格权的性质的时候,第一句话就是“人格权系以人格为内容的权利,由于人格的开放性,难以作具体的定义,应作诠释性的理解以适应未来的发展”。各国民法典,都没有对人格权下定义的。这就是人格权的不可定义性,为什么人格权不可定义?因为人格根本无法纳入传统民事权利的概念。梁慧星老师指出,民法理论关有民事权利概念,有所意思说,权利说和法力说。按照意思说,权利是权利人根据自己的意思所支配的范围。但对于人格权来说,权利主体无法根据自己的意思支配自己的生命、健康。而按照利益说,人格权是受法律保护的一种利益,虽然人格权受到伤害时可以获得赔偿,这也可以看做是一种利益,不过这些说法很勉强。通常我们说享受利益,“享受”是一个及物动词,如说享受房子、食物、艺术等等,但是要注意到享受的对象都是人身外之物。当我们作为人格权的权利主体时,如何能够享受我们自身?这是说不通的。虽然有的学者提出“享受人格利益”的说法,但也非常勉强。再者,人格权并不必然是一种利益。比如对于一个痛不欲生的人,对于一个正在经受病痛折磨濒临死的患者而言,生命对他来说也许已经不是利益,所谓法力说,是在利益说基础上增加法律上之力(排除他人侵害),也很勉强。查阅各国和地民法典,也未见有对人格权这一概念下定义的。事实上,从民法的角度出发很难为人格权下定义,尤其很难为各种具体的人格权下定义。有人说,人格权可以通过这种方式定义,例如生命权是自然人对自己生命所享有的权利;身体权是自然人对自己的身体享有的权利。这些所谓定义实际都是废话!你可以说自然人享有某种人格权,但是定义人格权往往不是废话,就是谬误。


三、我国现行法律对人格权的保护。

梁慧星老师指出,我国侵权责任法上的规定大部分就是对人格权的保护,且中国的侵权法对人格权的保护在世界上已经很先进了。对人格权的保护的先进性主要体现在这几个方面:第一,严格责任(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采用;第二,精神损害赔偿的认可;第三,除去侵害、停止侵害救济手段的采用;第四,侵害死者人格利益要不要承当责任(需造成近亲属的精神痛苦,诉权属于近亲属);第五,违约行为侵害人格权时,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第六,侵害姓名权、肖像权的财产损失赔偿的认可(如德国直接规定人格权有财产价值);第七,侵害姓名权、肖像权的财产损失赔偿的认可。通过以上梳理可以看出,我国法律对于人格权的保护丝毫不亚于任何发达国家和地区。

讲座后期,梁慧星老师热切的解答了在场师生关于民法中的许多理论问题,并对我们法学生的学习提供了许多学习的方法建议,使在场师生都受益匪浅、颇有感触。


附:梁老师对同学提出的关于学习方法问题之问答实录。

学生:梁老师您好,非常荣幸见到您,我想请教您一个学习方法的问题。您是怎么记忆得了这么多的民法法律条文?又是怎么理清它们意义?

梁慧星老师:我们学习法律主要通过三种方法。第一种方法也就是我们经常用的学习方法,即教义学,是通过课堂的教学和熟读教材来记忆概念、理解概念,以及将概念运用到实践中。第二种学习方法叫做案例分析,常用于英美法系。比如讨论某一具体案例,王泽鉴先生最早的时候写过的书里就有告诉学生怎样讨论,对于同一案件从开始的分析到最后的解决。我们前面的学习方法是从概念、抽象到具体,在这则是要求学生从具体到抽象。第三种学习方法就是读条文,读条文学法律。通常我们在课堂上学习到了某一概念,对概念掌握得很好,但是到当法官、检察官、律师的时候会发现,不知道该根据哪一个概念、哪一个理论来开展实务工作。我们实务工作的开展是以条文为依据,所以我们必须记忆法条。记忆条文的时候,我们会考虑条文多不多,把所有的法条都记住也做不到,所以主要记一些重要条文、常用条文。比如《民法总则》法条也不算少,但是一般来说需要记忆的也就一百二十几条。第三种学习方法就是直接以条文作为学习的目标。那么什么是重要条文和常用条文?比如在民法中《民法总则》当然是重要条文,一般来说《合同法》的总则部分就是常用条文。这种条文,不仅要理解,还要熟知这些条文中的法律概念、法律理论、司法解释,以及这些条文在实际判例中运用,是针对什么样的案情、什么样的案件。在执法的时候,这个法律是要保护谁、支持谁,为司法解释提供依据。掌握了这些,这个条文就掌握了。但是,这还不够,还要掌握条文在法律体系中的结构位置,各部法律间的逻辑关系以及条文之间的关系。读条文,给条文做阅读理解,贯穿概念理论,掌握条文结构以及条文与条文之间的逻辑关系。这个方法凡是有条文的都可以用。但是,法理学、法史学这些就不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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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彭沥

文字整理:白逸凡 龙交 赵俊源

摄影:潘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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